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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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表定年繳保險費的1.9%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計得之數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後,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表定年繳保險費的1.9%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繳費期間後所計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之25%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限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含)前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之10%為準,按年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最高以十年為限。
(限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若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
1.「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期間,如該繳費期間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期間為準。
2.「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3.「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4.「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5.「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16頁之4) 商品代碼:FBA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載明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要保時間在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其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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