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新美樂人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分期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保險費採躉繳者不適用本項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保險費採躉繳者不適用本項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3.「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4.「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5.「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6.「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7.「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8.「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若保險費採躉繳者,則第一保單年度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純保險費。

9.「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10.「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11.「預定利率」:

(1)保險費採躉繳者,年利率1.75%。

(2)保險費採分期繳者,年利率2.5%。

12.「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13.「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投保規定

躉繳:0歲~80歲。

6年期:0歲~70歲。

10年期:0歲~65歲。

20年期:0歲~55歲。

1.最低投保金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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