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其中六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二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五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三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及第二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四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要保人免繳本主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
10年期:15足歲至60歲;
15年期:15足歲至55歲;
20年期:15足歲至50歲。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嚴重燒燙傷: | | 0歲 | 1歲 | 5歲 | 10歲 | 15歲 | 16歲以上 | | --- | --- | --- | --- | --- | --- | --- | | 頭部 | 19% | 17% | 13% | 11% | 9% | 7% | | 頸部 | 1% | 1% | 1% | 1% | 1% | 1% | | 軀體 | 26% | 26% | 26% | 26% | 26% | 26% | | 上臂(雙側) | 8% | 8% | 8% | 8% | 8% | 8% | | 下臂(雙側) | 6% | 6% | 6% | 6% | 6% | 6% | | 手(雙側) | 6% | 6% | 6% | 6% | 6% | 6% | …附表 條款第 10 頁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按 第十條、 第十一條或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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