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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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應繳保險費總和乘以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1.55%(二年期)/2.25%(六、十年期)
月給付型:0.13%(二年期)/0.19%(六、十年期)
(繳費期滿至保險年齡達109歲)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期間:二者取大(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繳費期滿: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已領生存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的3倍。)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繳費期間:二者取大(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繳費期滿: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已領生存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的3倍。)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年期:自0歲至78歲。
6年期:自0歲至74歲。
10年期:自0歲至70歲。
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100萬美元。
註:保額以每1,000美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 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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