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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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保險費採躉繳者不適用本項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辦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保險費採躉繳者不適用本項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領取全殘廢保險金後,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之12%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3.「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4.「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5.「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6.「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7.「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若保險費採躉繳者,則第一保單年度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純保險費。
8.「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9.「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10.「預定利率」:
(1)保險費採躉繳者,年利率1.75%。
(2)保險費採分期繳者,年利率2.5%。
11.「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12.「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躉繳:0歲~70歲
6年期:0歲~70歲
10年期:0歲~65歲
20年期:0歲~55歲
1.最低投保金額:
(1)躉繳:1萬美元。
(2)6、10、20年期:1萬美元且首期保險費達100美元(含)以上。
2.最高投保金額:2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整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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