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美富多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9)」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3.「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4.「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5.「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6.「當年度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保單條款附件一。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保單條款附件一。

7.「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8.「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3)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9.「應繳保險費總和」: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10.「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1.「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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