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好家貸定期壽險(甲型)-分期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一之各保險期間各保單年度所列比例乘以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所得之金額。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一之各保險期間各保單年度所列比例乘以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五倍給付。

二、搭乘「陸上、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適用保單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依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投保規定

5年期:20~65歲。(僅甲型販售)

7年期:20~65歲。(僅甲型販售)

10年期:20~65歲。

15年期:20~65歲。

20年期:20~6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死亡、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及「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六 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或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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