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約定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條、 第 21條) 止、 恢復及終樣止事由( 第 4條 (七)保險金 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 第 6條至 第 8條、 第 10 條 23條至 第25條) 、 第 11條) (八)保險單借款( 第 26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5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 、 第 14條至 第16條) 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29條、第 30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 9 條)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31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 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7 條至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