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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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約定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失能保險金。
1.6年期:自0歲至84歲。
2.10年期:自0歲至75歲。
3.15年期:自0歲至68歲。
4.20年期:自0歲至6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約(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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