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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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1)6年期:自0歲至74歲。
(2)10年期:自0歲至70歲。
最低投保金額:1萬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2,000萬美元。
註:(保額以每1,000美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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