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加倍幸福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一倍。

註1: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註2: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予要保人。

註3: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二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並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五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故」,自「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颱風或洪水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二十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自雷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雷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雷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一倍。

註1: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全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註2: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予要保人。

註3: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全殘廢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金額 X 10% X 10次。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且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領取「全殘廢保險金」後,每逢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給付次數最高以十次為限,不受契約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最後一次「全殘廢生活保險金」前身故者,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申請將尚未給付之「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二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永久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 X 20% X 10次。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領取「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後,每逢保單週年日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意外傷害全殘廢生活保險金」,給付次數最高以十次為限,不受契約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最後一次「意外傷害全殘廢生活保險金」前身故者,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申請將尚未給付之「意外傷害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的五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的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故,自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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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並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 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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