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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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20%
(最多給付十次)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失能給付比例x2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2
(限領一次)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若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9頁之7) 商品代碼:ANA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燙 傷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或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燙 傷保險金。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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