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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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領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20%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再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或重症燒 燙傷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或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重症燒 燙傷保險金。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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