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領取全殘廢保險金後,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20%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限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若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

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保單條款附件。

3.「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4.「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5.「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6.「期中保單價值準備保險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所稱之保單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前一保單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於保單年度屆滿翌日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後所計得之數額。

7.「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 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或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或重症 燒燙傷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或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或重 症燒燙傷保險金。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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