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鑫富一世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1.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1.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註: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四、「躉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費率表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五、「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後所計得之數額。

六、「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後所計得之數額。

七、「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後所計得之數額。

八、「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第一保單年度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純保險費。

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該月無相當日,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5%)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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