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未豁免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未豁免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不符合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保險費,且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甲型:自15足歲至60歲。
乙、丙型:自30歲至60歲。
最低投保金額:請參閱本公司相關規定。
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約定之保險費的豁免條件,則其第 20 保單年度之身故保險金為 562,500 元【即 1,000,000×56.25% 】;若第 40 保單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為 316,400 元【即 1,000,000×31.64%】。 (17頁之15) 商品代碼:9HA、9IA、9JA 附表三: 一、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內。 (一)|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二)|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三)|末期腎病變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五)|癌症(重度) (六)|癌症(重度)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二、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 (一)|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二)|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三)|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 14 條 條款第 15 頁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10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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