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未豁免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未豁免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不符合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要保人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保險費,且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甲型:自16歲至60歲。
乙、丙型:自30歲至60歲。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且投保金額最高為該件主契約(一)之保額的5倍。
投保本附約須選擇主約「新光人壽加倍幸福終身壽險」、「新光人壽全心全意終身還本保險」、「新光人壽新全心終身還本保險」、「新光人壽新全意終身還本保險」、「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新光人壽MDD多重重大傷病保險」或「新光人壽新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 條約定之保險費的豁免條件,則其第 20 保單年度之身故保險金為 562,500 元【即 1,000,000×56.25%】;若第 40 保單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為 316,400 元【即 1,000,000×31.64%】。 (13頁之11) 商品代號:9EA、9FA、9GA 附表三: 嚴重燒燙傷: | | 0 歲 | 1 歲 | 5 歲 | 10 歲 | 15 歲 | 16 歲以上 | |---|---|---|---|---|---|---| | 頭部 | 19% | 17% | 13% | 11% | 9% | 7% | | 頸部 | 1% | 1% | 1% | 1% | 1% | 1% | | 軀體 | 26% | 26% | 26% | 26% | 26% | 26% | | 上臂(雙側)…第 14 條 條款第 1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