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My Light 20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投保方式為臨櫃申辦、金融憑證、既有保戶OTP,單一公司累額限220萬元,同業累額限450萬元。

非既有保戶OTP者,單一公司累額限220萬元,同業累額限225萬元。

註:最低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20萬元,投保之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

投保年齡投保金額
20足歲-40歲220萬
41歲-50歲1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3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8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條、 第 19條) 止、恢復及終止樣事由( 第 4條 (七)保險金 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 第 6 條至 第 8 條、 第 10 條 21條至 第23條) 、 第 11條) (八)保險單借款( 第 24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2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 、 第 5條、 第 14條、 第 15 條 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27 條、第 ) 28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29條)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 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6 條、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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