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My Light 5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1.新契約受理年齡為20足歲~50歲;

2.續保件最高受理年齡為66歲(含)。

投保方式為臨櫃申辦、金融憑證、既有保戶OTP,單一公司累額限220萬元,同業累額限450萬元。

非既有保戶OTP者,單一公司累額限220萬元,同業累額限225萬元。

註:最低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20萬元,投保之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

投保年齡投保金額
20足歲-40歲220萬
41歲-50歲1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3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9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條、 第 20條) 止、恢復及終止樣事由( 第 4條 (七)保險金 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 第 7 條至 第 9 條、 第 11 條 22條至 第24條) 、 第 12條) (八)保險單借款( 第 25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5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 、 第 6條、 第 15條、 第 16 條 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28 條、第 ) 29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10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30條)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 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7 條、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六條:契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五年。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者,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墊繳保險費本息或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向本公司申請續保,並以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 始日。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且續保後之保 險金額不得逾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時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本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按續保當時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本契 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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