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10年期:15足歲至70歲。

20年期:15足歲至60歲。

30年期:15足歲至5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3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 16 條、第 17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 條) 及終止事由( 第2條、 第5條至 第7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第 21 條至第 、 第18條) 23條)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樣( 第 4 條、第 10 (八) 保險單借款( 第24條) 條、 第12條) (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8條) 義務( 第27條、 第28條)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29條) 與協力義務( 第11條、 第13條至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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