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My New Way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投保對象保險金額(萬)累積保險額度上限
所列客戶(註1) &既有保戶(註2)18足歲~40歲:20~220 41歲~50歲:20~100單一公司上限220萬 同業累積上限450萬
非既有保戶(註3)單一公司上限220萬 同業累積上限450萬

(註1)所列客戶:臨櫃申辦、數位憑證身分認證

(註2)既有保戶:有本公司有效個人保單且完成手機一次性密碼認證(OTP)

(註3)非既有保戶:無本公司有效個人保單且完成手機一次性密碼認證(OTP)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3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 18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 第 19條) 恢復及終止事由(第樣4 條、 第 6 條 (七)保險金額 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1 至 第 8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條至 第 23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2條、第5 (八)保險單借款( 第 24 條) 條、 第 14條、 第 15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9條) 更通知義務( 第27條、 第 28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29條) 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6條、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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