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金好保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它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註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

男性

16歲~30歲:25萬

31歲~40歲:20萬

41歲~55歲:20萬

56歲~60歲:25萬

女性

16歲~30歲:40萬

31歲~40歲:25萬

41歲~55歲:25萬

56歲~60歲:30萬

最高保額:2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 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 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8頁之4) 商品代號:6KA第 1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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