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基本保險金額x10%
註:特定傷病包含: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及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永久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及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x5%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x5%
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採年給付,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x5%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x10%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險金額x2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險金額x2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險金額x5
基本保險金額x2
水上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險金額x2x失能給付比例
陸上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險金額x2x失能給付比例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險金額x5x失能給付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x2x失能給付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x50%x失能給付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x50%
甲型:基本保險金額x1%
乙型:基本保險金額x2%
按月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六個月。
罹患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10年期:20~65歲。
15年期:20~65歲。
20年期:20~60歲。
1.躉繳。
2.分期繳:10、15、20年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樣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 (20頁之12) 商品代碼:2N0、2P0、2NA、2PA 附表一:各保險期間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佔基本保險金額之比例表 保險期間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保單年度 1 100% 100% 100% 2 91% 94% 96% 3 81% 88% 91% 4 72% 82% 87% 5 62% 76% 83% 6 52% 70% 78% 7 42% 63% 74% 8 32% 57% 69% 9 21% 50% 64% 10 11% 43% 59% 樣 11 - 36% 54% 12 - 29% 49% 13 - 22% 44% 14 - 15% 39% 15 - 8% 34% 16 - - 28% 17 - - 23% 18 - - 17% 1…附表 條款第 12 頁
第三十六條:除外責任(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 失能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重症燒 燙傷保險金或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樣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36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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