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幸福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次住院給付天數最長以90天為限。

2.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骨折別所定日數,給付該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投保規定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投保~65歲,續保年齡至屆滿75歲之主契約週年日。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或父母:投保~65歲,續保至"主契約被保險人屆滿75歲"和"配偶或父母屆滿75歲"兩者較早到達之主契約週年日。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投保~65歲,續保至主契約被保險人屆滿75歲之主契約週年日。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三條 保險人本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樣被保險人,附加於 本公張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 主契約訂定之。 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 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 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 部分。 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後,以本公司批註所載日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 人的解釋為原則。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名詞定義】 【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二條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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