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新人壽「福氣滿屋定期保險-遞減型(躉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加計傷害保險部分之解約金。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第二項約定之請領條件而提出申請但本公司尚未完成給付前即身故者,本公司僅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身故關懷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意外傷害身故關懷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意外傷害身故關懷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與意外傷害身故關懷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內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乘上依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失能程度對應於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意外傷害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意外傷害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意外傷害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為限。但不同意外傷害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若意外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意外傷害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每一保單年度內意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的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關懷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類型平準型遞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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