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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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因疾病或傷害而致失能,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該失能診斷確定日與爾後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0歲(含)止。
失能診斷確定日首次給付金額:保險金額與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後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金額: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致成兩項以上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繳費期間 | 保障期間 | 承保年齡 |
|---|---|---|
| 10年 | 10年 | 15足歲-65歲 |
| 15年 | 15年 | 15足歲-60歲 |
| 20年 | 20年 | 15足歲-55歲 |
| 30年 | 30年 | 15足歲-45歲 |
| 繳費至50歲 | 至50歲 | 15足歲-40歲 |
| 繳費至55歲 | 至55歲 | 15足歲-45歲 |
| 繳費至60歲 | 至60歲 | 15足歲-50歲 |
| 繳費至65歲 | 至65歲 | 15足歲-55歲 |
| 10年 | 至65歲 | 0-55歲 |
| 20年 | 至65歲 | 0-45歲 |
-未滿15足歲
職業等級1~6類:最低5萬元,最高12萬元。
-15足歲(含)至65歲
職業等級1~4類:最低5萬元,最高50萬元。
職業等級5~6類:最低5萬元,最高24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TSDRLA-3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 額。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前項約定,於被保險人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改依 第十五條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附約於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診斷確定日後,要保人無需再繳交保險費,且不得變…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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