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致失能,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於該失能診斷確定日與爾後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依本契約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0歲(含)止。
前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首次給付時,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後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註:
1.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2.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 險種代碼 | 繳費期間 | 保障期間 | 投保年齡 |
|---|---|---|---|
| 10SDBN | 10年 | 10年 | 15足歲~65歲 |
| 20SDBN | 20年 | 20年 | 15足歲~55歲 |
| SDB65N | 繳費至65歲 | 至65歲 | 15足歲~55歲 |
職業等級1~4類:5萬元~50萬元。
職業等級5~6類:5萬元~24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TSDBA2-3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 額。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