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身故當時之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二、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二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三倍。
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之最大值給付「非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非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之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
二、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之二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之三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時符合第一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且其中一項為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該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屆滿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時,每年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倘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本契約終止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契約仍依前項約定給付之。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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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除外責任(二)】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非意外第一級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第 3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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