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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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且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雖已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年數以二十年為限。若給付年數未達二十年被保險人即身故時,則本公司將未領完之金額以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本契約約定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第二至六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第二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第二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一)】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人。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失能。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 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按 第十五條的 金」仍具效力外,「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及「第二至六級失能保 約定…第 2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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