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提供6年/10年/12年/15年/20年繳,可依客戶不同需求選擇適合繳費年期。
依宣告利率有機會再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若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可逐步增加保障。
因疾病或傷害致2~8級失能或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確保保障需求或傳承計畫不中斷。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元大人壽萬世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條款樣張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意外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祝 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E-ma…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一)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二) 該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 17 條 條款第 1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9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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