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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幸福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第二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繳費期間」屆滿年度之前一保單年度,每屆滿二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及自「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年度(含)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含)止,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所得之金額:

一、第二保單年度屆滿起至「繳費期間」屆滿年度之前一保單年度:6%

二、「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年度(含)以後:16%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時,按「基本保額」的32%加計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後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加上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利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8%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之和,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投保規定

年齡最低累計最高 (累計本商品所有繳費年期)
0~7歲2,000美元150,000美元
8~15歲227,000美元
16~30歲678,000美元
31~50歲785,000美元
51~70歲741,000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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