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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月月多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下列約定時點仍生存時,本公司將依下列各款約定方式分別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的第1保單週月日仍生存時:自第1保單週月日起按「基本保額」乘以0.07%所得金額,按月(即每月一次)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期間為十二個月。

二、被保險人於第2保單年度起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110歲止,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於每1保單年度之第2保單週月日起,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0.14%所得金額總和,按月(即每月一次)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每次給付期間為十二個月。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間」x年繳保險費費率(未扣除折扣之費率)x95%(元以下無條件進位)】x「單位數」。

前述所稱「單位數」係指「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間」x年繳保險費費率(未扣除折扣之費率)x95%(元以下無條件進位)】x「單位數」。

前述所稱「單位數」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額。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月給付:【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2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選擇現金給付者適用)

年給付: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2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則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達16歲後第1~6保單年度第7保單年度起(三擇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儲存生息 ■現金給付:年給付、月給付(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50萬且保險年齡≧55歲,始得適用月給付)

每一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均以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為依據,該利率一次適用一年;無論該保單年度之其他月份宣告利率是否變動,均不受影響。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若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繳費期間」:按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

(2)「繳費期滿」後:按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

前項「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分期方式給付之約定辦理。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次性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給付予受益人給付予被保險人
分期定期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之約定給付
給付予受益人給付予被保險人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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