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南山人壽「大樂選利率變動型還本保險(定期給付型)(55歲還本)」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給付第1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24%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係指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55歲或65歲二者之一,作為開始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之年齡,要保人投保時選定後不得再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24%所得數額後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且達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但未達第七保單年度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七項之約定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因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滿「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或於第六保單年度(含)前者:該保單年度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且達第七保單年度起者:該保單年度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按其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當年度保障係數」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當年度保障係數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五項及第七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 ,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 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時之躉繳保險費。 五、若依本契約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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