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1)第1保單年度: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第2保單年度至第7保單年度: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並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以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契約滿期時仍生存,按「保險金額」的1.0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年齡 | 最低 | 累計最高 |
|---|---|---|
| 0~7歲 | 8,000美元 | 150,000美元 |
| 8~15歲 | 227,000美元 | |
| 16歲以上 | 6,000,000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 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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