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第二十四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 生存還本保險金 | 「基本保額」乘以下列係數所得數額: | ||
|---|---|---|---|
| 保單年度 | 1 | 2~9 | 10~24 |
| 係數 | 2.5% | 5.0% | 7.6%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x38%】。
2.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2.給付期間(5~3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未滿15足歲 | 1萬美元 | 35萬美元 |
| 滿15足歲~35歲 | 195萬美元 | |
| 36~80歲 | 240萬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 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第 7 頁,共 17 頁 南山人壽美利Pay美元還本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_U2P25E 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 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六項及第八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 ,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 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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