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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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額」的1.35倍。
2.「躉繳保險費」的1.06倍。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3.「躉繳保險費」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含)以後及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未滿15足歲 | 1萬美元 | 2.1萬美元 |
| 滿15足歲~40歲 | 420萬美元 | |
| 41歲~60歲 | 580萬美元 | |
| 61歲~85歲 | 740萬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 公司按 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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