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基本保額」除以單位數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的1.01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除以單位數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的1.01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約定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 達 16 歲 後 | 給付選項 | 購買增額繳清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儲存生息 |
|---|---|---|---|---|---|
| 第1~6保單年度 | V | - | - | ||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V | V | V | ||
| 達 16 歲 前 | 採儲存生息之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按下列約定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7歲 | 15,000 | 150,000 |
| 8~15歲 | 227,000 | |
| 16~40歲 | 5,000,000 | |
| 41~60歲 | 7,000,000 | |
| 61~75歲 | 8,50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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