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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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45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1.45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 達16歲前 | 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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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16歲後 | 第1~6保單年度 | 第7保單年度起(三者擇一給付)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現金給付 ■儲存生息 | ||
| ● 每一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均以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為依據,該利率一次適用一年;無論該保單年度之其他月份宣告利率是否變動,均不受影響。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若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時,本公司按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壽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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