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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樂活智選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64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1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將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乘以18%所得金額後之總和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於約定生存屆滿起一年內之保單週月日以前款「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按本契約預定利率分別換算為每月之金額,並依所得金額總和按月給付「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但「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低於新臺幣1,500元者,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4歲之日起至該保單年度屆滿前30日之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前項第一款計算「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之乘數,變更之乘數以本項各款數額為限,且本公司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後,即不得再為變更。

變更之乘數:1.變更為24% 2.變更為1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全失能保險金」或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而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乘以3.2991所得金額後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但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約定變更「生存還本保險金」之計算乘數者,「滿期保險金」改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生存還本保險金」之計算乘數變更為24%者:「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乘以0.24所得金額後之總和。

二、「生存還本保險金」之計算乘數變更為12%者:「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乘以6.3584所得金額後之總和。

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單年度/ 保險年齡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購滿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抵繳應繳保險費現金給付
保險年齡 達65歲(不含)前V--
保險年齡 達65歲(含)後--V
保險年齡 達16歲前-V-
‧繳費期間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將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將依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6歲後之保單年度起,即適用上述規則。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險金」(註C)相關約定給付:

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保險金。

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完全失能,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之期間內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起至「保險年齡」屆滿64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內遭受航空/水陸大眾運輸/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除依「身故保險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 第二十三條約 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二十三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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