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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鑫利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3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係指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於投保時可選擇以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之方式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當時之「躉繳保險費」的1.03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以乘客身分搭乘水陸/空中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航空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有關本商品「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航空意外事故」、「水陸/空中大眾運輸工具」及「乘客」之定義及相關給付內容,請詳保單條款之約定。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0~80歲:30萬元,81~85歲:300萬元。

最高保額:0~7歲:500萬元,8~15歲:750萬元,16歲以上:8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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