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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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方式辦理。
(一)、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二)、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含)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給付週期。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者,減額後之「基本保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保單條款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基本保額」低於變更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含)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大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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