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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增額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所得之金額。

一、第1次至第10次:8%。

二、第11次至第20次:10%。

三、第21次(含)以後:1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12%後之總和。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2至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前述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投保規定

年齡最低累計最高 (累計本商品所有繳費年期)
0~7歲5萬500萬
8~15歲750萬
16~30歲1,600萬
31~50歲1,900萬
51~70歲2,4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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