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為第五至六類者,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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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應於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前述「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者,本公司仍依第三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壽險保障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壽險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壽險保障期間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身故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壽險保障期間屆滿後身故者,則無本條之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四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壽險保障期間屆滿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壽險保障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則無本條之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四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外,另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約定辦理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約定辦理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基本保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六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 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 第四十一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 第四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時之躉繳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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