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南山人壽「靈活沛2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並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現金給付: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期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2、儲存生息: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約定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保險契約終止時,由南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當時之「躉繳保險費」的1.03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南山人壽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0.7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0~80歲:50萬元,81~85歲:300萬元。

最高保額:0~7歲:500萬元,8~未滿15歲:750萬元,16歲以上:8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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