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所得之金額。
一、第二保單年度起至第五保單年度:自百分之二起,逐年增加百分之二,並遞增至百分之八為止。
二、第六保單年度(含)以後: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之總和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較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
◎最低:2,000美元。
◎最高:1,140,000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一條的 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