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 生存還本保險金 | 「基本保額」乘以下列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 |||||
|---|---|---|---|---|---|---|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 | 第6保單年度 (含)以後 |
| 係數 | 0.8% | 1.6% | 2.4% | 3.2% | 4.0% | 4.8%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
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下列數值之最大值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繳費期間(二者取其大)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繳費期滿後(三者取其大)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3.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分期方式給付之約定辦理。
| 給付方式 | 身故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 一次性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 | 給付予受益人 | 給付予被保險人 |
| 分期定期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 給付予受益人 | 給付予被保險人 |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7歲 | 5萬 | 500萬 |
| 8~15歲 | 750萬 | |
| 16~60歲 | 8,100萬 | |
| 61~70歲 | 7,700萬 | |
| 71~74歲 | 6,8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 第 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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