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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雙喜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第1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1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並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改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現金給付(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 :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 :以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採年複利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 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述規定。

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 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前述約定外,依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視同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50%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 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50%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 費,退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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