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 生存還本保險金 | 「基本保額」乘以下列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 |||||
|---|---|---|---|---|---|---|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 | 第6保單年度 (含)以後 |
| 係數 | 0.8% | 1.6% | 2.4% | 3.2% | 4.0% | 4.8%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下列數值之最大值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
3.年繳保險費總和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含)以後及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其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 2.給付期間(5~3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未滿15足歲 | 5萬 | 8萬 |
| 滿15足歲~40歲 | 3,500萬 | |
| 41~70歲 | 4,7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第四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六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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