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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金滿溢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生存還本保險金「基本保額」乘以下列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保單年度12345第6保單年度 (含)以後
係數0.8%1.6%2.4%3.2%4.0%4.8%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下列數值之最大值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

3.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含)以後及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其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 2.給付期間(5~3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按月給付低於新臺幣3,000元或按年給付低於新臺幣36,000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年齡最低投保金額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0~未滿15足歲5萬8萬
滿15足歲~40歲3,500萬
41~70歲4,7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第四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六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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