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 生存還本保險金 | 「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下列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 ||
|---|---|---|---|
| 保單年度 | 1 | 2~5 | 第6保單年度(含)以後 |
| 係數 | 2.1% | 4.2% | 1.1% |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者,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註: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 滿 16 歲 | 給付選項 | 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儲存生息 |
|---|---|---|---|---|---|
| 第1~6保單年度 | V | - | - | ||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V | V | V | ||
| 未 滿 16 歲 | ◎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則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加總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x90%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數值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 (詳保單條款附表四)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含)以後及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其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按其診斷確定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的5%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5%,再依其總和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以給付一次為限。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2.給付期間(5~3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及第七 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第七項及第九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二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 少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