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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御享樂活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65歲還本」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且達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但未達第七保單年度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方式辦理。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方式辦理:

(一)、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二)、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含)以上,且「基本保額」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含)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給付週期。如「基本保額」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時,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二款第一目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七項之約定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基本保額」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含)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滿「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或於第六保單年度(含)前者:該保單年度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且達第七保單年度起者:該保單年度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百分之十所得數額後之總和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於約定生存屆滿起一年內之保單週月日以前款「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按本契約預定利率分別換算為每月之金額,並依所得金額總和按月給付「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但「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低於一千五百元者,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前項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週期,該變更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開始生效。

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仍依減少前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計算給付之。

本公司不受理「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倘本契約要保人辦理保單條款第九條「契約的終止」、第三十條「展期定期保險」,或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其貼現值並一次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倘本契約發生保單條款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之停止效力情形,且於該停效發生日之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計算其貼現值並一次給付予「生存還本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如本契約恢復效力或發生第七條第十項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不再給付該保單年度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 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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